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民初75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天庆嘉园9-3-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85939119K。
法定代表人:石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裴亚军,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裴亚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祖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