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公告费560元,由甘肃润德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石 岚
审 判 员 张碧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柳 樱
书 记 员 马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