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0121民初792、793号
原告: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力明珠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
法定代表人:薛长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湧,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鹏,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登荣源矿业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中堡村东城沟。
法定代表人:张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天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电力明珠公司诉被告永登荣源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合并进行了审理。
甘肃电力明珠公司向本院合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登荣源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质保金96000元,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1548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6日、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荣源矿业800kVA箱式变电站、800kVA变压器一台、高压柜两台、低压柜五台、直流电源一套、高压计量表等配套设备工程承包给原告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92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50%,设备到场安装就位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供电前支付45%,留质保金5%于1年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验收,但被告对于5%的质保金96000元迟迟不予支付,双方酿成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60000元,于2019年8月10日之前付清;
二、若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0日之前未能向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足额付清工程质保金60000元,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直接向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96000元;
三、两案案件受理费2386,减半收取1193元(已减半),甘肃电力明珠益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3元,永登县荣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2019年8月1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琴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