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法定代表人薛长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陇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沙洼河**/div>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电力***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陇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炜
审判员 芦思羽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