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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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172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电力***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号。
法定代表人:薛长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赞,男,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电力***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陕0304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电力***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开设账户(XXXXXXXXXXXXXX0010)的银行存款266376元。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电力***和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0010)银行存款2663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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