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泓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泓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30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尹庄桥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泓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岗64号19楼19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泓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