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945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静,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2单元15层1504。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何荣,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