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11民1574号
原告张兴建,男,***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巨有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权,男,***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永登县。
被告白爱***,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北方城建有限公司、***、白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兴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