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7410号
原告:甘肃宝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12层1221、1223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
负责人:马某。
原告甘肃宝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宝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甘肃宝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