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

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2442号
申请人: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滨河花园7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致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南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2元,由原告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