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691号
原告:西安***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虹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能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能软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能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本院减半收取,剩余1474.5元退还原告西安***能软件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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