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3053号
原告: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甘肃雄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