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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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523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61977.94元。案件受理费6914元,由原告***负担313元,被告负担66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68578.94元,执行费5429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余额。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69.5%的股权,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该股权。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保单信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贵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德国投公司)有未结工程款,经向贵德国投公司核实,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德国投公司间的合同已经解除,现贵德国投公司处已经没有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或质保金。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368578.94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马军
审判员刘传
审判员代楠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晓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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