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2民初3219号
原告:***,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旦志,青海丹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二:***,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明,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4600元,合计1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浩清
审 判 员 :钱索南
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