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9547号
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张肃公路22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146XG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7582367L
法定代表人:龚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54858元,承担利息10971元(54858×6%∶12个月×40个月),合计658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修建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祁连运行管理营地需要,原告向被告供应加气混凝土砌块。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了欠到货款54858元的“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借口推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发生买卖关系的双方并不是原告与本案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在本案中的主体不适格,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作了明确的告知和释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  慧  萍
人民陪审员   樊   龙
人民陪审员   陆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