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3574号
原告:***,男,藏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利,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且原告需进一步充实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国 华
人民陪审员 那麻玛
人民陪审员 王启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登科
书 记 员 左蓉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