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523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52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5337.50元,申请执行费为43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贴在被执行人住所地,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线索。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存款线索。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登记信息。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登记信息。
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有未结工程款,本院已裁定划拨,但因被执行人原中标工程未实施完毕并存在质量问题,贵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予协助扣划。
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在全省涉及执行的案件多,标的大,部分案件均按终结执行程序报结。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35767.50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根据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已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叶 毛 吉
审判员 杨 晓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晓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