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薛某、曹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民辖12号 原告:薛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 原告:曹某某,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建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县长。 原告薛某、曹某某与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薛某、曹某某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297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止2024年4月16日的利息47266.3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E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原告以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巴燕镇的一个土地承包建设项目,并于2017年6月12日与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化隆县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进一步约定了该项目的具体名称: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李家峡北岸片区)化隆县2017年度实施项目(第十一标段),针对项目的合同总价、履约保障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时间截点、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均作了明确、细致的约定。该项目由原告薛某、曹某某二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和具体建设实施,2019年11月25日至27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抽调十三名竣工验收队伍,对该项目竣工情况进行了严格认真的检查验收、审计,结果是该项目全部达到设计及合同要求,验收完毕并达到质量较为优秀的条件和要求,目前,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很多年,但是,尚欠原告工程款和质保金297000元一直未给予及时支付。故此,原告特向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被告及时支付上述欠款,另外,依法判令被告方承担利息损失。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被告之一为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系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案由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确有不便,亦会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因上述特殊原因,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应将本案指定由青海省海东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