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52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3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4号1栋252室。
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同德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青海省同德县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德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5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62220.13元及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33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同德县乡村振兴局已履行案款457512.3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款4707.99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5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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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