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执异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59年7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95年7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2000年3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97年4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都兰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都兰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平安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藏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藏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男,藏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在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扣划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等称,2015年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约定,由***以该公司资质与西宁市湟中区卫生健康局签订了大才乡卫生院项目工程。2019年6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后,西宁市湟中区卫生健康局将该工程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共计1000513.74元转入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因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纠纷案,该账户内2316900元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而扣划的2316900元内就包含异议人的农民工工资923229元,目前因该账户存款被扣划,异议人的工资至今无法发放。根据湟中区卫生健康局向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转款记录可知,转款时已明确备注款项用途。由此可见,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扣划的账户内923229元应为湟中县卫生健康局支付给异议人的农民工工资。请求,裁定中止(2019)青01执604号案件的执行;返还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已扣划的各异议人农民工工资923229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青0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将本案中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乐苑苗木绿化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青01执604号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冻结了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11月17日扣划了该账户内存款2316900元,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湟中支行标准回单,该回单载明:时间2019年6月13日,汇款人湟中县卫生健康局,收款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号:×××,金额1000513.74元,附言:大才卫生院公租房工程款。提交了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情况说明,湟中县卫生健康局转让该公司的1000513.74元是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还提交了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花名册等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理由,本案系异议人对本院扣划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异议,属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院的扣划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本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本院扣划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为农民工工资。综上,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中止(2019)青01执604号案件的执行及返还该账户内存款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