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诉哈密泽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303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哈密泽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泽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4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527551元,未执行标的377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之前向申请人给付案款150000元;二、被执行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给付案款150000元;三、被执行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给付案款100000元;四、被执行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给付案款127551元。被执行人如不按期付款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因本协议系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3034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文
审判员*根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