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千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密***千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三师***农场神农产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EMQXH1-1。
法定代表人:朱远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312国道南开发区永城路以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80243761P。
法定代表人:祝伟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军,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才,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密市。
上诉人哈密***千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密***千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密***千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旭   东
审判员 游   乐   然
审判员 古海尼沙斯坎旦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璇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