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南开发区永城路以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80243761P。
法定代表人:祝伟松,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明铭,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