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国发建材租赁站、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591号
申请人:献县国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小平王乡元昌楼村。
经营者:崔青义,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南开发区永成路以南25号。
申请人献县国发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2398.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献县国发建材租赁站以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2398.1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国发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398.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2元,由申请人献县国发建材租赁站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古丽·阿力木
书  记  员   张   慧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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