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878号
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陈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五羊新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金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0元,依法减半收取221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85元,由原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姚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