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45号
申请保全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当代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董事长。
被保全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5号五羊新城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徐金富,董事长。
本院在(2019)鲁1523执保869号***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19)鲁1523民特1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