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3财保111号
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开发区。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富,董事长。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东风
书 记 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