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保25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5号五羊新城广场18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7329403991。
法定代表人:徐金富。
被申请人:张孟良,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周新耀,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孟良、***、周新耀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孟良、***、周新耀银行账户存款20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二、查封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车牌号为湘F7××××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革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