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腾元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品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3执保45号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腾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江北驾校考试中心对面(钢材市场2号)。 被保全人:上海品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1887号1幢3层B194室。 被保全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5号五羊新城广场18楼(不可作厂房使用)。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腾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品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5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经过本院立案执行,已扣留被保全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市腾元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05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