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9民初1085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广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世纪广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 400元(计算标准4400元/月×11个月);2.判令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39 600元;以上共计88 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5月5日入职世纪广平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组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后,世纪广平公司未办理辞退手续、未安排原告工作亦未支付劳动报酬。综上,**与世纪广平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世纪广平公司未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世纪广平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一、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2021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第一、二项仲裁请求与本案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相同。仲裁委通知双方于2021年11月5日下午14点开庭。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依法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在法律效果上,即视为**自始未提出过仲裁申请。本案中,延庆仲裁委就**主张事项未做出实质仲裁,故**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二、2020年12月1日**向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离职声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离职声明》需填写部分由**亲笔书写。在另案中,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在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综上,**与世纪广平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双方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三、**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 400元的请求,大部分已经超过时效,不应全部得到支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在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仅陈述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但未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申请,其在2021年10月12日才向仲裁委提出二倍工资的请求的申请,因二倍工资请求是独立的诉请,因此**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引起二倍工资时效的中断,则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2021年11月5日延庆仲裁委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至2021年11月24日**向法院立案期间的二倍工资的时效已超过一年时间。另外,**入职世纪广平公司后工资标准为每月4400元,故其可主张的二倍工资补偿金额应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天数乘以日工资(即4400元÷21.75天=202.29元/天)。四、**与世纪广平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该期间工资无事实依据。**在另案中提出过要求支付2021年1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延庆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并未支持**该请求。且该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另外,**未提交其在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与世纪广平公司之间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为世纪广平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因此,**主张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39 6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延庆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就与世纪广平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过劳动仲裁。
世纪广平公司对**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世纪广平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离职证明》,该证明由**亲自填写,证明**向世纪广平公司提出离职系自身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并写明**已领取全部劳动报酬,世纪广平公司没有拖欠费用,且**承诺离职后不再向世纪广平公司要求任何劳动报酬、赔偿或补偿,系**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考勤表(2021年1月至9月)》(以下简称《考勤表》),证明2021年1月份至2021年9月,**没有到世纪广平公司上班;证据3.仲裁裁决书,证明**在仲裁案件中,第二项仲裁请求与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重复,同为2021年1月份工资;证据4.另案民事判决书,证明延庆法院在另案中认定**与世纪广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证据5.延庆仲裁委庭审笔录,证明2021年11月5日下午14点仲裁委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延庆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称:证据1.《离职证明》是**本人签署,当时是世纪广平公司副总经理要求所有人必须签,不签工作没法进行,离职证明是9月份签的,系公司为规避法律风险签署;证据2.《考勤表》不认可,系公司作假,是仲裁以后才做的;证据3.仲裁裁决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已经就此仲裁裁决起诉;证据4.民事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判决内容不认可,但是没有上诉;证据5.延庆仲裁委庭审笔录,真实性认可。
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提交的证据仲裁申请书及延庆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5.延庆仲裁委庭审笔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1.《离职证明》、证据3.仲裁裁决书、证据4.民事判决书,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证据2.《考勤表》,并无世纪广平公司签章,经本院询问,世纪广平公司称**在岗时未安排考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0年5月入职世纪广平公司,岗位为拆迁员,工作内容为入户商谈、签订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考勤记录,但世纪广平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每月应发工资为4400元,扣除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后为3929元,每月初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20年12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12日,**将世纪广平公司申请至延庆仲裁委,要求:1.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 400元(4400元/月×11个月);2.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39 600元(4400元/月×9个月)。2021年11月10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2021年1月22日,**将世纪广平公司申请至延庆仲裁委,要求:1.确认双方在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工资4000元;3.世纪广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 000元;4.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樱花园房屋产权置换项目奖金20 000元;5.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周六日加班费14 276元(当庭增加);6.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7日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补偿4344元(当庭增加);7.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3日三倍工资补偿1862元(当庭增加)。2021年6月1日,延庆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世纪广平公司自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世纪广平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541.9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世纪广平公司就该裁决未提起诉讼;**因不服该案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与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资541.9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离职证明、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院在另案中已认定且双方在本案中均认可**与世纪广平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世纪广平公司未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其应当依法向**支付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直至2021年10月12日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关于2020年10月12日之前的请求确实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于世纪广平公司主张**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于2021年1月22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世纪广平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12日提起仲裁请申请要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并均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故**的该项请求不存在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情形,且**2021年10月12日提起的仲裁申请已导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的中断,本院对于世纪广平公司主张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以及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岗期间工资标准为每月44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本院核算,世纪广平公司因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1 639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问题。**与世纪广平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虽称不认可另案判决结果,但其并未上诉,另案裁判文书已生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确定为前述期间,对**主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且**在本案庭审中自述与世纪广平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故本法院对该期间予以确认。此外,**未就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与世纪广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期间向世纪广平公司提供劳动。故对于**主张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 639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9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负担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青云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官助理 王一博
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