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9民初1085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天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广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应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被告世纪广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 400元(4400元/月X11月=48 400元);2.判令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资39 6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世纪广平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组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后,世纪广平公司未办理辞退手续情况下未安排**工作,并未支付**报酬。综上,**认为其与世纪广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世纪广平公司未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世纪广平公司辩称:一、**请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 400元的请求,因部分请求已经超仲裁时效而不应全部得到支持。**于2020年5月18日进入世纪广平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拆迁员。2020年12月1日,**因个人原因向世纪广平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了《离职声明》,世纪广平公司并未表示反对。**自2020年12月27日起不再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离职声明》中没有填写世纪广平公司名称及日期,但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系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事实,即**明确的向世纪广平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另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1民终1139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双方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至2020年12月,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中,**可主张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另外,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1)、(5)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请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于2021年10月12日向延庆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则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11日之间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时效。另外其向延庆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自仲裁委作出撤回仲裁裁决下达之日至其向法院立案前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不应得到支持。关于二倍工资金额问题,**入职后每月工资为4400元,那么其可主张的二倍工资补偿金额应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天数乘以日工资(即4400元÷21.75天=202.29元/天),其总额不应超三个月工资的数额,显然**索要48 400元数额较高。二、**请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39 6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在另案中提出过支付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39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支持其请求。**在此次诉讼中,再次提出支付一月份工资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该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对于**提出的请求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的。首先,2020年12月1日**向**递交了《离职声明》, 2020年12月27日开始不再上班,双方已于2020年12月27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双方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与世纪广平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应当对其主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与世纪广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世纪广平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间与世纪广平公司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为世纪广平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综上,在**未能举证双方重新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请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9 600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应得到支持。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延庆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受理提交材料的通知书,证明**就二倍工资事项申请仲裁,仲裁没有受理。
世纪广平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本院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世纪广平公司为证明其辩称,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离职声明,证明**向世纪广平公司提交了离职声明,该声明系**亲自填写,声明中写明其离职原因是因为自身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并写明其已经领取了全部劳动报酬,世纪广平公司不拖欠任何费用,且**承诺离职后不再向世纪广平公司要求任何劳动报酬、赔偿、补偿,是**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2021年1到9月考勤表,证明**2021年1月到2021年9月没有到世纪广平公司上班。证据3.京延劳人仲字[2021]第297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在京延劳人仲字[2021]第297号仲裁案件中第二项仲裁请求与本案第二项请求部分重合。证据4.(2021)京0119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39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的事实。证据5.仲裁庭审笔录,证明2021年11月5日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按撤回仲裁处理,不予受理裁决是第二次提出的。
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1,**质证意见:对离职声明中**签名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世纪广平公司叫每个人进屋给的空白书,不让写日期,说是跟工资有关,就让工人们签名,领导让签字,**就签了。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2,**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是世纪广平公司自己做的,以前的都没做过,**虽然没有上班,但也不认可该考勤表。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3,**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4,**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认可,**将申请再审。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证据5,**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仲裁**没有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了,之后**又申请了,2021年11月10日裁定不予受理。本院对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8日,**入职世纪广平公司,岗位为拆迁员,工作内容为入户商谈、签订合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世纪广平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每月应发工资为4400元,扣除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后为3929元,每月月初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20年12月。
2021年1月22日,**将世纪广平公司申请至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要求:1.确认双方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工资4000元;3.世纪广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 000元;4.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樱花园房屋产权置换项目奖金20 000元;5.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周六日加班费14 276元(当庭增加);6.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7日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补偿4344元(当庭增加);7.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3日三倍工资补偿1862元(当庭增加)。2021年6月1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21〕第29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世纪广平公司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世纪广平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541.9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世纪广平公司就该裁决未提起诉讼;**因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作出(2021)京0119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与世纪广平公司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世纪广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资541.9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2021)京0119民初6070号判决书,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民终113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12日,**向延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世纪广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 400元;判令世纪广平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39 600元。2021年11月5日,延庆仲裁委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为由,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21年11月10日,**再次向延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延庆仲裁委对**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延庆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受理提交材料的通知书,世纪广平公司提交的《离职声明》、京延劳人仲字[2021]第297仲裁裁决书、(2021)京0119民初6070号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1399号民事判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本案中**的请求是否经过仲裁前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实体审理问题。世纪广平公司辩称**的两项诉讼请求分别按撤回仲裁申请和不予受理处理,不属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称其已经就本案两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本院认为,**第一次向延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随后**再次以同一事实申请仲裁,延庆仲裁委不予受理,**就本案的请求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应从实体上予以处理。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是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和基础,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应当对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世纪广平公司辩称,确认劳动关系和二倍工资差额是两个不同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不产生中断二倍工资差额时间的效果,**主张的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11日之间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时效。本院认为,经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始未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故世纪广平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2021年10月12日向延庆仲裁委申请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世纪广平公司主张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认为世纪广平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故世纪广平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 834.48元。**关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问题,本院认为,**最后在岗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世纪广平公司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世纪广平公司关于此项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 834.4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应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凤
书记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