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49651号
原告:***,女,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广平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补偿我安置房屋200平方米;2、被告支付我房屋租金损失24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是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村民,1980年来北京工作。1994年,我在奶西村某某号院买了五间房屋,面积为229平方米,原房主为臧某。1995年,因老房坍塌,我翻建了五间北房,此后又陆续新建了几间厢房。2017年8月25日,我和被告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按照房屋面积207平方米,应当支付拆迁补偿款248万元。2017年8月29日,被告拆除房屋。2017年11月,我向拆迁办主张拆迁款,拆迁办以未通过审核为由拒绝支付,同时也不明确履行支付拆迁款的时间。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我从房屋拆除后一直租住房屋,造成我损失。现我诉至法院,请求裁定支持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未就腾退补偿事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就涉案房屋腾退补偿事项达成腾退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原告就被告应提供安置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所提起的诉讼,本院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