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财保179号
申请人:济南金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三**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三**北。
被申请人:**来,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吁涛,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金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来、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