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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02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人,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深***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7239239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使用其车辆一年有余,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实际上系被告租赁原告车辆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诉状陈述的内容以及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陈述的内容,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涉案的车辆系南昌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作为接待用车,该车辆一直是在厦门作为南昌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接待用车使用,该车辆使用地即南昌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所在地应当作为合同履行地,且被告***向本院提交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其长期工作生活在厦门地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抚州市临川区,另其他被告居住地也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南昌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注册地为厦门市思明区,该案应当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