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9811号之一
原告:抚州九久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湖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5MA35KCLG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2392392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槎市。
原告抚州九久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1月14日,原告抚州九久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九久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九久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5075元,由原告抚州九久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曹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