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56号甜蜜家园9-1-101(56区2丘9栋)。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龙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龙驭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5.52元,减半收取4452.76元,由上诉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洪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