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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2392392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欲与***、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