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2392392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欲与***、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