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执保71号
申请人: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郝贵友。
委托代理人:曹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汪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3006.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3006.6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洪伟
审 判 员  任宏超
审 判 员  华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曹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