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2053号
原告: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古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汪玲,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郝贵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思瑞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委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