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铭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7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铭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281879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故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130423601393188R。
法定代表人戴进武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铭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铭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
审判员*祖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易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