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2民初3182号
泸州市中力联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广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泸州市中力联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中力联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市中力联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泸州市中力联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书记员 石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