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4民初2073号
原告:河北金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苗风,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魏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少磊,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竞,河北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诉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0元,减半收取计2673.5元,由原告河北金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现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