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峰,男,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金威园区。

负责人:田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住,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公仆路东段/div>

负责人:张凤山,系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高晓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琳特

书 记 员 谷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