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峰,男,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金威园区。
负责人:田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住,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公仆路东段/div>
负责人:张凤山,系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高晓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琳特
书 记 员 谷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