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湘农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章。
被执行人浏阳市湘农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正学。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湘农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7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浏阳市湘农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浏阳市湘农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