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246号
原告: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塘脚下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煜程,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彩云之翼家园二期8栋1602-1603房。
法定代表人:程建章。
原告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湖南骏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剑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