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福临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04民初1590号 原告:株洲福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实验楼二楼206-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彩云之翼家园二期8栋1602-16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福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临贸易公司)诉被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临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尔园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临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4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214.1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以43470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自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1日为17214.12元,之后的违约金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在株洲江山一品项目园建及部分绿化工程项目中供应混凝土275方,合计金额122040元。供货后,被告仅支付78570元,尚欠43470元未付。2022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3470元,2022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59元。 被告高尔园林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福临贸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高尔园林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混凝土销售合同、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及邮寄单、邮政快递查询单等证据,本院经过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30日,原告福临贸易公司与被告高尔园林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江山一品项目园建及部分绿化工程供应混凝土,约定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的混凝土数量,若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手续,则结算数量以被告在施工现场签售的《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单》的供应量为准,并作为原告收款依据;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为每两百方结算一次,全部混凝土款在2021年12月底前结清;被告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三计扣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工程项目进度原因,原告于2022年1月开始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22年1月11日至3月12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75方,累计货款122040元。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于2022年4月1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2022年5月18日,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040元,原告委托湖南***师事务所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函后三天内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22年5月19日收函之后,于2022年6月22日支付货款23570元。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剩余货款43470元,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22年9月9日向原告支付43470元,又于2022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65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原告主张以43470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自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自2022年4月20日起算,缺乏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原告委托湖南***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在收函后三天内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22年5月19日收函,本院酌情自2022年5月2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2年9月9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虽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三计扣违约金”,但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高于一般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本院结合本案合同性质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酌情支持以43470元为基数,按被告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1.5倍计算原告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7.215%(3.7%×1.95)计算违约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299.33元[43470元×(7.215%÷360天)×110天-已支付659元=299.33元]。 被告高尔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株洲福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9.33元; 二、驳回原告株洲福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株洲福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袁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