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7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彩云之翼家园二期8栋1602-1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51788K。 法定代表人程建章。 被执行人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488号佳兆业云顶小区6栋2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4989595D。 法定代表人席医辉。 本院在执行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号立案执行。 2022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2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2022年9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8061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40522元(含执行费20599元),已执行到位628061元,尚有121246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