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澳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7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娜,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688号。
法定代表人:肖明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澳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与裕华路交口世纪公馆10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永,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时代路56号国贸商务中心17楼。
负责人:王领战,该处处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鹅西路518号。
负责人:张树林。
再审申请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河北澳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牛世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樊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