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02民初550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死者***之丈夫。
原告:***,男,汉族,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死者***之子。
原告:***,女,瑶族,194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系死者***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101100205。
被告: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有爱与被告中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有爱撤诉。
审判员袁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