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杨有爱与被告中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02民初7000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死者***之丈夫。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死者***之子。
原告:***,女,瑶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系死者***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101100205。
被告: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1833176。
原告***、***、杨有爱与被告中方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有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6元,减半收取634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袁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